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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二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2-04-0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分团委、团总支、直属支部、社团联合会:

现将《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二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二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与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社团。

第二章 社团挂靠的含义

第三条 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学院或学校机关部处。

第四条 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学校机关部处,并在挂靠单位聘请老师在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属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挂靠社团必须是西安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社团,享受并承担校级社团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学院不允许私自成立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所有成立的学生社团均要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报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社团成员不应有学院的限制,所有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社团挂靠的原则和方式

第七条 已有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仍挂靠在原单位。

第八条 目前无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原则上挂靠在与其社团性质联系最紧密的专业所在单位或具有一定指导能力的单位。

第九条 无专业特点的社团挂靠在社团负责人所在学院。若因此出现个别学院挂靠社团过多的情况,可根据其第二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礼宾队、大学生艺术团等特殊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新成立的学生社团根据以上规则,社团发起人征得拟挂靠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加强和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的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的发展社团。

第四章 挂靠社团的管理

第十三条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考核与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学生社团联合会受校团委指导。

第十四条 社团招新。每年9月,由社团联合会组织各学生社团统一进行招新,各学生社团不得单独擅自招新,如有特殊情况,需报请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费管理。

1.学生社团纳新时,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出具会费收取票据,各学生社团做好会费收取和会员信息登记工作,并将会员信息登记表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同时,上缴社团会费总额的20%至社团联合会,作为校级统筹协调管理费用。

2.各学生社团按照《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社团会费,每月按时向社团联合会汇报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3.学生社团经费收取、使用原则均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会费只得用作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且每年年底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审计。

第十六条 社团的考核、评优和等级评定。每年4月,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分级管理制度》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开展社团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优秀社团,在“五·四”予以表彰。同时二级社团考核得分前两名升为一级社团,三级社团考核得分前三名升为二级社团;一级社团考核得分最后两名降为二级社团,二级社团考核得分最后三名降为三级社团,三级社团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五章 挂靠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活动开展全权负责,社团指导老师如有变动应及时向校团委报备。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挂靠单位对挂靠社团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动指导以挂靠单位为主。挂靠单位应为挂靠社团开展活动给予一定的技术、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应对挂靠社团的日常活动进行督导若挂靠社团出现重大问题时,挂靠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具有对挂靠社团开展常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的权力。挂靠单位对所挂靠社团的各项评优评奖工作具有优先审核权。

第二十一条 以学院为挂靠单位的社团在其活动范围内所得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该学院学工评估加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换届时,挂靠单位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关条件,对挂靠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人选,经社团会员会议选举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出现违纪情况或其它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与挂靠单位均可免除该负责人职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统一颁发聘书,指导教师对挂靠社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指导挂靠社团一切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深入学生社团,了解学生社团成员思想、学习状态和发展需求,加强与社团干部、成员的交流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专业指导和活动开展工作,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社团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定期参加全体社团成员会议或理事会会议,指导学生社团制定社团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每学期至少主讲一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讲座。

第二十七条 审定并指导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检查学生社团工作开展情况,不断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及时帮助学生社团解决困难,引导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帮助做好社团及其成员的考核评选工作。指导社团的换届、招新和日常管理,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至少对社团干部进行培训指导工作1次;每学期按照学校、学院的相关工作布置,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2次以上。

第三十条 每年“五·四”,经社团联合会考核,一级社团得分第一名、二级社团得分前两名、三级社团得分前三名的社团的指导教师由校团委颁发“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挂靠社团在其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成绩或所获荣誉,可作为指导老师个人优秀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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